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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设区、市物价局,杨凌示范区计划局: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,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,进一步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,依据《价格法》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,经省政府同意,决定对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实行限定差价率的措施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核定零售价格。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。流通差价率为最高差价率,医疗机构可按低于规定的差价率作价。 二、价格作价公式为: 售价格=实际进价x(1+流通差价率) 作价时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,如支、盒、瓶等。零售价格尾数的取舍,10元以下的,按“三七做五、二舍八入”保留到五分;10元以上的,按“四舍五入”保留到角。 三、我省境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、国有企事业单位(含国有控股企业)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,以及驻陕军队、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。 四、本通知自二○○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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